微信扫码
进入手机版
使用全功能
事故案例

职工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死亡 家属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中工网2021-10-10

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死亡,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亦已获工伤赔偿。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该职工的死亡是由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职工家属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家属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事件:

职工死亡事件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业务委托关系,甲公司将自己的业务委托给乙公司来做。艾某是乙公司的员工,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艾某为甲公司综合服务初级工岗位职工。2018年4月3日,艾某在工作时,由于身体失稳,从距地面1.48米的高度跌落,头部着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艾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艾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乙公司为艾某申请工伤认定。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艾某的妻子卢某领取工伤赔偿金760552.98元。工作期间,乙公司在保险某公司为艾某投保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如约向卢某支付了理赔款601894.01元。

2020年1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艾某死亡一事展开全面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对甲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卢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的丈夫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伤死亡,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将甲、乙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用人单位:

职工已获工伤和商业保险赔偿 公司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卢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辩称,人社部门已将艾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卢某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且卢某已经收到工伤保险赔付以及商业保险赔付,公司没有责任再进行赔偿。

结果:

支持家属在工伤保险未覆盖范围内索赔

关于艾某与被告甲、乙公司的关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艾某虽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是担任被告甲公司综合服务初级工工作,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艾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形式,应按照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艾某在工作中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因此,法院酌定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说法:

部分工伤职工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建立起的劳动关系日益巩固,各项保险的缴纳也为用人单位用人的行为提供了保障。但有些情况下,工伤事故纠纷中工伤保险赔付后,用人单位并不当然免责。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除上述《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条款外,《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亦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声明:转载技能和就业相关资讯的目的是希望基层务工群体能了解到所处行业的动态,若标注有误或侵权,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反馈邮箱:service@aqzx.wang)。
合作电话
010-87103787/010-87102025
报名/洽谈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尼奥大厦642室
© 北京市朝阳区精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版权所有